一药店因开架销售处方药被罚10万(文末附5项处方药专项检查重点)。
据四川《消费质量报》消息,3月22日,成都金牛区一药店因开架销售处方药,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据悉,早在去年12月2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发现该药店存在处方药开架销售、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于两天内完成整改。但直到今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然存在处方药开架销售、3种处方药均无法提供处方签或电脑远程审方记录等情形。因此,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了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于前天(3月22日)正式办结。当地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共发现32家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目前均已立案调查。“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本该是药店人的基本常识,但从处罚通报情况来看,不少药店依然忽视了这一点:在今年1月的“春雷行动”中,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检查零售药店173家次,发现有9家药店涉嫌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均已立案调查处理。山西太原迎泽区市场监管局在今年2月开展了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检查覆盖30余家药店,其中,有一半药店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部分地方龙头连锁药店,也忽视了这一点——西安众友健康药房因开架销售北京同仁堂小儿清热宁颗粒,被行政处罚;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分店因开架销售处方药被市场监管局罚款;深圳市润泽堂药业分店开架销售处方药被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提出,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规范的药店,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以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对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包括“开架销售”在内,赛柏蓝-药店经理人发现针对药店销售处方药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点:1、是否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处方是否按规定妥善保存备查;3、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是否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4、处方药是否闭架销售,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5、“远程诊疗”、“远程审方”等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合规。